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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样品增值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免费送给客户参考使用的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同时进项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同样按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依据为资产的公允价值,由于系外购,外购价通常即为资产的公允价值。
2. 上述产品目录、样品色卡板的功能主要系宣传,并不是将实物赠送给外单位,因此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且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属于不允许抵扣情形,因此可以正常抵扣。
3. 该种情况与1相同,应作相同的税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