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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您好!根据描述,看起来是个海外工程的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在走出去投资时您的考虑比较全面,且有较好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意识。税务合规和优化需要通过对母国和东道国(有时还要加上海外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税务影响分别分析后再通盘整体考量。关于工程所在国家(东道国墨西哥)的税务影响,需要墨西哥有资质的税务顾问提供意见。因此,关于您的问题,我们从税务管理的方法角度将需要注意的事项梳理后简要回复如下:
1. 投资架构设计:对外投资财税管理要与公司的战略发展协同。如果未来海外承包工程是主要发展战略,需要考虑是否在境外设立控股公司,便利资金管理特别是外汇资金在境外调配比全部汇回国内要便利些。该控股公司的设立需要有商业实质,地点要考虑是否和拟从事承包业务的国家有足够的税收协定网络,以享受协定待遇。
2. 东道国(即墨西哥)的税务合规,这部分需要墨西哥的税务顾问提供专业意见:
a) 在当地的投资形式: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通常需要考虑:
i. 当地市场准入的外商投资法规和工程法规对商业存在形式和资质的要求(建议律师提供专业意见);
ii. 财税合规:子公司通常是独立法人,需要设置帐簿按照实际净利润征税;若不设立子公司,因为项目超过1年,根据《中国墨西哥避免 双重征税协定》第五条,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超过六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估计此项目会在墨构成常设机构通常可能会被核定征收所得税。税务的申报通常需要聘请当地有资质的事务所协助处理已确保合规。
b) 合同的签订方式: 为了避免将设计,采购等分别在国内和国外的活动合并在一起从高适用税率,通常的做法是分类签订合同。还要考虑税负是出包方还是发包方承担。这需要配合合同条款用财务模型进行财务测算。
c) 对分包商是否承担源泉扣缴义务。
d) 中国出口的设备在墨西哥的海关合规申报。
e) 了解当地是否有特定优惠税务政策。
3. 母国(即中国)的税务合规:
a) 增值税
i. 货物:财税〔2012〕39号: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出口货物和自用旧设备可申请出口退税;外购旧设备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ii. 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居民企业提供的境外承包工程服务免征增值税,需要按照本公告和2016第69号公告(课程链接:http://www.linked-.com/onlines/705?index=3)的要求完成备案手续。
b) 所得税
i. 中国企业从事海外工程承包,取得收入需要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但可以在一定限额内抵免境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含常设机构缴纳的所得税或子公司分利润是在墨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等)。具体抵免方法及程序参见财税[2009]125号《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1号公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
ii.如果海外工程项目在当地免税(例如政府项目),但由于中国与墨西哥税收协定中没有“饶让”条款,就要在中国补交25%所得税。
c) 印花税
总分包合同、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即使在境外签订,如果带入境内使用,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合同标的对项目进行多方案(是否需要在第三地如香港设立海外业务的控股公司,在东道国是用常设机构的形式进行经营还是设立子公司)财务测算。由于涉及数个国家的税务影响分析,建议引入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以有效防控投资风险。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