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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分割单入账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甲出租房屋给乙、丙、丁,因为甲是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供电局将发票开给了甲,而实际用电的是承租户乙、丙、丁。一般情况下,甲会将发票复印后,按照承租户每人用了多少电,开具分割单,根据复印件以及每户应该交多少电费入账。但不论营改增之前,还是营改增之后,甲的行为属于转售电,甲取得的电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同时甲向乙、丙、丁收电费时,应该开增值税发票给他们。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认发票分割单,上述总局文件也规定了物业公司要按照差额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不能拿水费发票分割单向业主收取水费,必须开具发票给业主。
综上所述,发票分割单不是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若企业若遇到这种情况,要尽快调整,否则万一遇到税务机关稽查评估,可能会要全额纳税调增,按25%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销售方为个人,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起征点500),不超过500元可以以个人开具的收据作为购买方税前扣除凭证。
可以抵扣,只有用于免税,简易计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情形不得抵扣进项。
目前没有最新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即可: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