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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驾车损失

销售汽车的企业,试乘试驾车为固定资产,然后卖掉,其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看资料说需要去税务局备案,都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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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4-2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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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答板块小编 2017-04-27 17:40

    销售汽车的企业,汽车分两种,一种是没有上牌照的新车,属于存货;有一种是上牌照作为试驾车的,属于固定资产。企业出售试驾车,即为出售固定资产,若出售价格低于原价,属于损失。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分情况讨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进行清单申报,例如试驾车使用满4年,达到折旧年限再出售。若是提前报废,或企业提前将其售出,发生的损失要进行专项申报,例如试驾车使用未满4年出售。此外,专项申报不仅要填写专项申报税前扣除表,在汇算清缴还要填写资产损失表,其子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具体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的详细规定。

    另外,不能称为备案,而是申报,符合折旧年限要求清单申报,不符合专项申报。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没有不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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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8:57
  • 高老师 知名集团投资总监

    您说的情况,属于销售方折扣销售,对方应该按折扣销售方式给您开具发票,比如原价100,现在按90收款,那么对方按折扣开票就是一行原价100,一行折扣-10,合计90开票给您,您就按90入账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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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8:04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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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15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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