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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职工购买的工作服属于劳保用品,是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因此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如果以工作服的名义发放的福利性服装,如非工作用西服等,属于用于非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不得抵扣。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