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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给海外客户的佣金处理
想进一步问一下,如果是境外个人提供的审计咨询服务的话,是否也可以比照此规定进行处理?
小编传话:
这笔佣金可以直接去银行支付,不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40号公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可以把相关的资料,准备提交给银行,证明是贸易佣金,可以无需备案支付。
关于个人所得税,如果该个人在海外工作,没有入境,也不需要代扣个税,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无论支付地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该顾问的顾问服务履约地不在境内,没有入境,故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增值税方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对不属于境内判断的文件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由于该顾问服务实施的项目在境外,则不属于境内销售的服务,不缴纳增值税。
具体的操作:带上关于佣金的合同等证明材料,和2013年40号公告《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去银行柜台办理支付,无需提交税务备案。其他税款不需要缴纳,但要做好相关的税款备查资料。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