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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问题,关于境内公司100%持股一家境外公司的业务事宜
小编传话:
1、本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和非免税单位,那么销售对象无论是应税单位还是高校这类的免税单位,都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从自身缴纳税款的情况看与对方高校是否免税没有关系,对方是免税单位,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如果通过出口在转内销的方式来运作,分别签订合同,是可以的,没有问题。出口可能享受退免税或免抵退,不缴增值税,但是进口环节也要缴纳进口增值税,税负并没有减轻。
甲方提供机车,并且负责相应后续服务,也就意味甲方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所以应该由甲方开具发票才对,可以指定丙方收款,但开票还是谁提供增值税应税行为,谁来开票。您由丙方开票显然不合适。
可以,目前没有勾选时间限制了,不过您现在勾选也没有问题,现在勾选形成留抵,未来有了销项也是可以抵扣的。
不是分开开票,这是混合销售行为,需要一并开票:设备为主,就一并按照13%开票;服务为主,就一并按照6%开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