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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可以申请汇总向总机构缴纳增值税,比如《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11〕166号)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均为直营门店,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意苏州宏图三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苏州市(含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范围内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采用 “统一计算应纳税额,按销售额进行分配,由分支机构按收入级次分别预缴申报入库,由总机构汇总办理纳税申报”的方式。
有些地方采取的是统一计算,并不需要预缴,因此需要区别对待,具体向所属省级国家税务局申请汇总缴纳,否则只能各门店单独作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