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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的问题是:关于存货盘亏进项税额转出风险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的结果均是库存商品不复存在,但是否系管理不善导致则需要进行判断,目前税务机关对“管理不善”没有具体的届定,因此纳税人应进行合理的抗辩,
比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则库存商品盘亏的原因如果是正常损耗,显然不需要转出。
再比如《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
再比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近年来,各地陆续反映一些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因此企业需要尽可能阐释上述库存商品丢失、被盗、霉烂变质等并非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提供合理的理由,以争取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当然如果显系管理不善,比如监守自盗,则进项税额转出当无疑。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