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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提供维修服务税务问题
小编传话:
1、类似A公司和境外客户签订维修合同的情况,目前有两种模式可供参考,一是签订修理合同税率17%;二是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税率6%。具体是维修还是技术售后服务请咨询公司技术部门。
以上如果是维修合同,不缴纳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和修理发生在境外不属于纳税范围。文件依据:增值税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由于A公司的修理劳务不在我国境内故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上1和2两种情况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由于你公司是销售服务方是境内公司,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以上两条文件规定,对境内的定义是不同的。
2、关于带零件出国的问题,不论是自带还是快递,在税务上都是可以的。如果只是出国不再带回,海关不管。
3、自带出国没有报关单的话,A公司在开票时可按正常内销开票,或者做未开票销售收入都可以。
关于是否分开维修和开票的问题,比较重要。建议分开,在合同中注明维修和配件各自的金额。这样可以分散税务风险。
4、关于是否可以出口免抵退的问题。如果分开签订合同,走技术服务模式,可以申请服务出口免抵退税,但是零配件部分不能申请,因为没有报关单。
如果分开签订合同,走修理模式,则不涉及出口退税的问题,因为修理部分不缴增值税,零配件部分不能申请免抵退。
如果想把零配件部分混入修理或服务里,税务风险比较大,因为税务局要求不同税率的销售要分开核算,如果不能分开可能会被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新规定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
因此,即使税收协定规定是6个月,仍然视作183天执行。
相关回复可以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6549 相关问题的回复。
【解答】您好!
依据问题描述,境外工程项目常设机构涉税事宜应当按照项目所在国税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