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代垫款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6-01 16:55
(1)境外的代垫款是否涉及税务缴纳还是需要看具体的服务的实质,也就是在实务中税务机关更多的会忽略“代垫”的行为,而直接去看由境外供应商向境内境内企业提供服务或商品的性质;如您提的问题,这10000美元具体看是什么服务,如果10000美元支付的是商品的代垫款,那么就会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关税;如果10000美金代垫的是服务就需要看具体服务的性质以及服务的发生地。比如如果代垫的是软件使用费,那么就涉及10%的预提所得税和6%的增值税,但是如果该项服务完全是发生在境外的也完全是在境外享受的,不如说境外住酒店的费用、差旅的费用那么原则上是不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实务中税务机关一般会要求提供证明。(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根据您问题的描述如果是境内代垫方先行垫付了资金,那么还是会涉及到增值税的。以上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