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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活动赠送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老师您好。想咨询下,公司举办的市场活动的费用支出,比如客户购买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抽奖或赠送礼品如:IPAD、手机、电器等,要如何处理才不会被视同销售?若这些市场活动的费用都要被视同销售的话,那是否直接在商品价格上给客户打折优惠会比较好,而不要赠送礼品给客户了?可是若这样在实际操作上,业务人员会认为直接降价毫无吸引力让客户购买,而且这样会把商品售价拉低,造成市场不良的价格竞争,长期对公司来说弊大于利。

看过一些专家的建议,销售商品赠送礼品,开票时可以把正常销售的商品与赠送的礼品,在发票上分开体现。可是这样不就给客户感觉礼品是卖给他们的吗?而且还体现了价格,客户拿了这样的发票要如何记账也是问题啊,礼品他们要如何入账呢?? 我们是否可以在发票备注处说明“此售价包含xxxx(即赠送的东西)”而不要把他们分开显示在发票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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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6-0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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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6-05 09:34

    1、对于为促销开展的“来店有礼”、“积分送礼”、“积分抽奖”等方式赠送的货物,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应视同销售货物,要不视同销售,就采用“买一赠一”促销形式。

    2、对于打折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对于“买一赠一”,在实践税务处理中是不缴增值税的,可借鉴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对于“买一赠一”要按实际发生的业务开具发票,对于赠品不能只开具在备注栏,违规行为会面临税务行政处罚,虚开等发票违法行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哼哼哈哈小月儿 2017-12-12 10:20

    老师讲的很好

  • 喜洋洋 2017-08-09 17:24

    说的啥呢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6 10:37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6:0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

    税务合规与筹划
    1个回答2025-07-04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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