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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在申报明细表的“业务类型”栏内填写对应标识,不需要另行报送资料。
关于“原材料”,个人理解,既然属于“来料加工(保税业务)”,则其本身并无“进项税额”,自然也不存在转出了。而对于其他“水电人工”等,若用于免税项目,则不能抵扣,自然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您好,
跨境租赁业务,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的设备制造商、贸易商或者工程承包商处购买设备,以融资租赁或者经营性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境外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主要包括出口信贷机构(ECA)支持的出口租赁和一般商业性的出口租赁。
一般有两种做法:
(1)第一种方式:国内租赁机构根据国外承租人的要求,从国内设备制造厂订购设备,然后将此设备出租给国外的承租人使用。购买设备所需款项,由租赁机构通过国际融资渠道解决(见图)。在这种租赁方式下,国内租赁机构为保证按期收回资金,要有国外银行对承租人提供担保,并由另一家国外银行进行保兑。国内租赁机构是设备出租人,又是设备出口人。
(2)出口租赁第二种方式:外贸专业公司按通常的做法与国外用户签订设备出口合同,然后由国外用户(承租人)将该合同转让给国内租赁机构,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构成租赁关系;外贸专业公司直接从国内租赁机构收汇。
贵公司没有相关资质和经验,建议和上述机构联系,看看是否可以合作。
一般而言,若非“列名生产企业”,且不符合“视同自产产品”条件,则此情形不适用退税,可以免税(相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践中,可能也存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视同内销征税处理情形;具体情况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