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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管理条例》等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经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言下之意,注册地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地址未必与注册地址在一起且可能有多个生产经营地址。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实施细则所称的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如果贵司在越秀区销售货物,则纳税地点应当在越秀区,由于贵司未在越秀区注册分支机构,而发票领用是在注册地另一个区,显然有涉税风险。除非贵司申请汇总合并纳税或由机构注册地开具发票且由注册地收取货款,如果贵司在越秀区提供的系营改增服务,理论上亦同样存在风险,但服务很难识别在何处发生,因此风险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