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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合同、发票、资金与货物流不一致问题
2016国家税务总局货物与劳务税司领导做客国家税务总局官网访谈时说过下述话语:“三流合一”是1995 年国税发192 号文件,那个文件的其他条款全都废止了,就留了这一条。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现在形势的发展无论是支付手段,还是发票监管,都是电子做账,已经很强大了。当时都是手开票,拿手写的专用发票, 那个情况下税务局需要看是否三流合一,但是现在该条款管的范围还仅限于货物和运输服务。营改增的服务领域不适用该条规定。关于该条款总局会再评估一下,如果觉得它存在已经没有意义的话,今后有可能会取消。
因此三流合一或五流合一只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三流或五流不合一并不必然导致虚开违法,还是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问题1,就属于虚开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由于合同主体是张某与X公司,所以张某要求X公司开具抬头为A公司的发票,就属于为他人即A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因为实际经营业务系张某与X公司的购销合同,因此合同就需要变更,改为X公司与A公司签订。
问题2,如果发票开具给A公司,则由A公司付款或由A公司委托张某付款是可以的,另外也需要注意由于发票开具给A公司,合同也应当由X公司与A公司签订,否则同样属于虚开范畴。
问题3,至于说物流并不要紧,以菜鸟网络为例打个比方,生产厂家根据互联网商家的要求直接将货物从配置在菜鸟网络的仓储地发往消费者所在地而并不需要先发往商家所在地再由商家所在地发往消费者所在地,我们强调的是业务真实而不是强求一定要物流一致,必须从生产地发往索取发票一方所在地。
可以的,经营租赁这个税收编码选择正确,星号后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
您的情形,乃是“建造厂房”,土地使用权仍然应当单独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虽然没有明确土地做价投资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可以理解为发生了土地权属转移,取得了经济对价,这个对价不是现金,而是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所以不是视同销售,是本来就已经实现了销售,所以土地做价出资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
第六条第一款 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根据上述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不包含您说的平整土地费用。
土地增值税收入为不含税收入,扣除土地成本是含税价也就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