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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您好,我是铂略的会员,我对这个问题这样看:
如果是因为真实业务发生的,且取得了合理合规的发票,按理应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的。但是也需要注意是否该费用过于夸张,引起税务局的注意。例如某员工某月报销了10000元的汽油费,随后每月均报销,这样可能不太合理,需注意风险;
报销政策是公司内部制定的,超过标准,领导违规批准,理论上是违背公司内控政策的,需要注意内控合规风险;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果确实22年采购了固定资产,但没入账,现在取得发票,可以补记固定资产,也可以补提22,23年折旧,但所得税上需要追补至22,23年度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