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个人股东股权捐赠减免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小编传话:
个人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捐赠途径,即:必须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才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名单,每年会公布一次。如:《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tzl/201703/20170300003492.shtml),名单中会有与教育事业有关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会有相应的章程,其章程会约定受捐赠资金的用途,如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收到捐赠款项将会用于资助教育发展项目等。
所以,要想满足捐赠扣除的条件,必须通过有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可以,且需要取得相应的、合法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依据: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