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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提成
铂略会员93788155
提问于 2017-06-14 19:32
小编传话:
销售人员的提成,其实就是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标准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模式,销售人员提成应当与其工资一起计入销售费用,且在发放时,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提成在年底作为一次性年终奖发放的,按一次性年终奖计税方法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合理的筹划模式是:尽量均衡销售人员各月所得,以免因某个月有较大的收入、适用高税率而多缴税。
不规范的处理模式有:为销售人员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如个人的差旅费、交通费、餐费、杂费支出;单位取得收入,其中部分不入账,存入“小金库”用于支付销售人员的提成。这两种方式下,确实从账面上看,销售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少了,但有税务风险,还会有内控的风险。这两种模式在不规范的企业中普遍存在。
风险提示:不规范的处理模式均是税务稽查的重点。为销售人员报销的费用,有的没有合法材料支撑,一旦问题被发现,会在稽查时纳税调增,且要补扣补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设小金库的前提是要有隐匿的收入,而这也是稽查的重点,但查处的难度要稍微大一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