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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东变更的问题
增加两名股东,有两种方式,即原三名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新增加的两名股东,或对新的两名股东增发股票。若三名股东代持了相应的另位隐名股东的股权,相关代持股协议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以由三名股东变更为五名股东,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首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只要确实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而出差,则取得用人单位抬头发票,可以依法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
“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可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列举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其中包含“土地开发费用”,并对其进行明细列举。如上情形,应属于此项范畴,因而可以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