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单用途卡售卡公司涉税处理
小编传话:
(1)公司支付给商家预付款,购入单用途卡,商家开什么发票,我们卖卡,开什么发票,是否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差额。
答:商家销售单用途预付费卡,贵公司购入,商家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可凭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入账。贵公司购卡后再销售,相当于收付现金,不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更不存在差额纳税问题。
(2)商家给了公司单用途卡,比如合同是按照面值的百分之50进行结算,售卡公司按照百分之60进行售卡,售卡公司收到钱开具什么发票,是否全额开票,并且客户在商家结算后,商家每个月跟商家按照面值销售额的半分之50结算,商家跟售卡公司开具什么发票,售卡公司的纳税业务是否是在收到卡款就实现。
答:该问题叙述,如果是转售单用途卡,售卡公司收到钱,属于一种现金收付业务,相当于卡的价值部分,只能由发卡方(如本问题中的商家)开具普通发票,差额部分,相当于提供了代理售卡服务而收取的代理费,应当按销售代理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售卡公司为了开拓市场,购卡金额和售卡金额一样,是否不用交税,如果亏本买卖,是否确认损失,如何做账。
答:转售预付费卡,金额一样,是一种代收代付现金行为,如果没有差价,则相当于无偿提供代理售卡服务或代收代付服务,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提供销售代理服务而被征增值税。如果亏本买卖,则会因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无合法扣除凭据,亏本损失部分有可能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售卡公司与商家签署返利合同,合同结束返还商家的卡,如果做账,是否交税,如何开票。
答:如有可能,请详细叙述交易内容及合同约定内容,以便分析判断。
如果有可能,问题的叙述最好能再详细些,明确各方关系,且分别用A、B、C等指代问题中所涉及企业,以便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