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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制造产品“以旧换新”试点实施方案开票问题
小编传话:
发改环资〔2013〕1303号附件2提到的“旧件抵扣收据”,应当这么理解:该文件是发改委制发的,但相关内容肯定与国家税务总局会商过,“旧件抵扣收据”应当是一种不得已的办法,因为,有很多“以旧换再”是个人,而让个人处置旧货每笔业务都要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可能会影响“以旧换再”工作的开展。所以,做了一个折衷的表述,即:“旧件抵扣收据”——能开发票最好,如不能开发票,只能用收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旧件抵扣收据”应用的场景是领取补贴资金用的,并没有提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怎样。
为方便理解,再进一步结合例子回答。A销售再制造件,应当按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即50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回收的旧件,是旧件所有方的一种销售行为,也同样需要开具发票。“以旧换再”,仍然是一个正常的货物销售业务,不必因为有旧货置换的业务加入而理解复杂了。
购进旧件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开具旧件的销售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当然,特殊情况是,如果是自然人“以旧换旧”,当事自然人不愿意配合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怎么办?首先是肯定不能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二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无法取得合法扣除凭据,面临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对无合法扣除凭据的问题,企业应当通过收购旧货的收据、评估或检测文件、当事人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证明业务发生的真实性,以求得税务机关的理解,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个可能难一些——为企业争取利益,难点又何妨?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请您补充一下,是把润滑油扔了、倒了,没有收到钱,还是从“回收公司”收到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