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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香港、大陆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香港的税法条例,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应在当地缴纳“利得税”,相当于境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6.5%,比国内25%的税率优惠8.5%。对于想把香港子公司利润留在香港当地的企业来说,有着较大的吸引力。
由于中国大陆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因此,当香港子公司分红回国内时,只需缴纳税差8.5%的部分。
二、香港子(或分)公司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
1、我国大陆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 法人各自独立申报企业所得税,相互之间的盈利及亏损不能抵减后申报。对于香港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与境内母公司盈利抵减后申报。
2、如果境内公司不设立香港子公司而是设立香港分公司,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就是说香港分公司的亏损金额也不能抵减境内总公司的盈利。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论在香港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其亏损都不能与境内母(或总)公司盈利抵减后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些境内公司预计未来香港子公司盈利,设立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享受香港16.5%的低税率。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子公司如果向境内收集整理分红的话,仍需要补缴税差8.5%的部分。
三、设立香港子公司以避免向境外付款所代扣代缴的税款
有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款项所代扣代缴的税款。因为在实践中一般做法是非居民企业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其取得税后净额,不承担任何税款,全部代扣代缴税款由境内公司承担。为了减少境内负担的费用总额,一些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由香港子公司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并支付款项,以此避免从境内向境外支付款项时所涉及的税款。
例如:境内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10000万元,假设按核定利润率18%计算,按增值税率6%、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费率2%、堤围防护费率0.072%、企业所得税率25%,上述综合税率达到约12%,境内企业所承担的代扣代缴税款高达约1200万元。
四、并非设立香港子公司,就可以在香港缴纳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由于业务与资金调度等需要,有些企业在香港设立子公司,但其实际管理机构设立在大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该香港子公司应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其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应视同居民企业管理,并在大陆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实际管理机构如何认定
国税发[2009]82号规定,香港子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将认定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
1、香港子公司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香港子公司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香港子公司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香港子公司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并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账簿凭证要使用中文,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发票存根应当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二)香港子公司所得在香港是否需缴纳利得税
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大陆居民企业后,因同时也是依照香港法律设立的法团公司,将具有双重居民身份,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针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4条第3款规定,除个人以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应认为是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一方的居民。因此,实际管理机构被判定在大陆的香港子公司取得所得应在大陆缴税,无需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五、如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履行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境内公司设立香港子公司,如果符合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认定条件,应遵照国内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四条“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并在向非居民企业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款项时,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就是说如果香港子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话,必须按境内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