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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传话:
(1)分公司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账务处理的区别: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又称报帐制,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领报,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经营指标,进行简易核算。
(2)对增值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不论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履行相应的增值税申报、缴纳义务。经有权的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的,按汇总纳税的规定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和纳税申报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为法人税制,总、分机构同属一个法人,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当实行汇总纳税,并按汇总纳税办法在注册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不就地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分支机构,就应当在当地预缴,这与是否独立核算同样没有太大的关联。
总的来看,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更多的是会计概念而非税法概念,作出这一区分,目的是适应需求、方便管理、节约成本、高效运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其中,该文件第五条对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