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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再”再制造件开票问题
发改环资〔2013〕1303号所明确的,是补贴价格的确定、补贴的条件及办理支付补贴资金所需要的相关后续。这种政府补贴行为,相当于替购买者负担了一部分款项,并不影响销售者的销售价格。因此,销售再制造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仍然是该产品的市场售价即1000元,仍然需要依据该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是按1000—200=800元开具发票。回收的旧件,是旧件所有方的一种销售行为,销售旧货方也同样需要开具发票(自然人售旧需要代开)。“以旧换再”,包含两个销售行为,一个是“售旧”,另一个是“售再”,“售再”仍然是一个正常的货物销售业务,不必因为有旧货置换的业务加入而理解复杂了。
1.赠送商品如果不开发票,需要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作为销售方需要对主商品和赠品同时纳税。
2.买赠行为,如果赠送的是相同商品,应该按收到金额处以包含赠送的数量,计算单价,开具发票。
如果确实是没有业务发生,只是发票开具错误红冲,我认为可以不做账,但如果货物发出再退回,那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毕竟货物有出库和入库的环节。
1、我认可您的观点,属于买赠行为,需要在发票上体现102件商品,可以按100件商品售价除以102件,计算单价的方式,分摊每件商品的收入。或者也可以按102件,按原来的单价体现一行价格,然后第二行体现2件的价格作为折扣,合计金额还是100件的金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未体现在发票上,对于供应商属于无偿赠送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您方来讲就是无偿取得2件商品,没有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而已,销售时候不是视同销售,而是真实的销售,需要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