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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题,税收优惠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04 09:11
1、销售碎石应申报缴纳增值税,将相应收入及成本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畴,
2、贵司从碎石企业购进碎石,如果对方自开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司可以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查看了相应优惠目录,对于直接开采碎石用于销售的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因此若符合上述条件,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的政策。
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税前扣除,如果选择婚前房子,由男方扣除,选择婚后购买房子,可以选择夫妻一方扣除。
企业房产对外出租,按照租赁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缴纳房产税,还要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