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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取得在建地产开发项目,取得转让发票,在该公司后续销售土增税清算时,是否按票面价值计入可抵扣成本?
(一)关于扣除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扣除的问题:
营改增后,因为增值税为价外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相应的,扣除项目涉及的税金也进行了调整。如果购进在建设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销售时,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此时,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只能按票面价款数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果销售时采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此时,发票上载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应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进行扣除,也就是按票面价税合计数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关于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受让的在建工程,开发后再转让,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取得在建工程支付的金额,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允许据实扣除。
关于这部分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加计扣除,各地有所不同。下面列了一些各地的文件、答复,提问者可参照所在地的口径执行。
1、允许加计扣除的:
青岛:
对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完成后再转让房产的,其扣除项目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对纳税人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然后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完成后再转让的允许加计扣除,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加计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两项之和的百分之二十。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
纳税人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再投资建设后转让的,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其整体购置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价款可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但未经投资、建设而直接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2、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浙江:《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