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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内所得境外支付的那部分收入,在合并到境内计算缴纳个税时是提交的全额还是扣除当地的保险等免税项目后到手的金额?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问题中,外籍人员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境外的保险等项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可以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范围内扣除。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文件,除了明确规定的可不予征税的保险公积金外,其他的保险均需不能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全文失效)曾经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现阶段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外籍个人在境外缴纳的保险等费用可以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计算收入时,不能扣除境外保险计算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