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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所得税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第一个问题,如果各方协调一致,超过部分可以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资本公积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因此,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二个问题,问题中所述的“有人”,指的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
如果是企业法人,则其企业所得税后续事项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举例说明:甲企业企业投资乙公司1100万元,其中的92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此时,甲企业的投资计税基础为1100万元,不能因其计入资本公积而不作为计税基础。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时,不能再增加投资的计税基础。同时,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不作为甲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如果是自然人投资,则相关个人所得税事项如下:
1、后续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6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以后转让该股权时,其计税基础为实际支付的1100万元。
2、后续转增资本的个人所得税事宜
如果将来将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除了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外,其他的情况一般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按照规定,票据每个环节都应当背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如果没有背书,则无法证明您单位的资金流入、流出。打个比方:上游给您单位开票,您给下游开票,都需要“三流一致”;但没有背书,那就无法证明资金流了。
你好,您具体说的是哪个案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