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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6 增值税:营改增以前,建筑物附属物更换零配件、发生维修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 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因此营改增以前对于电梯年度维修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自然不存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消防设施的改造也不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照明的灯管是可以自由拆缷的,不属于不动产,更换的灯管可以进项税额抵扣,其它零件比照上述原理处理。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