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外籍营销员劳务报酬的计税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首先说明,问题所述情况,在实务中具有非常强烈的地方掌握色彩,这个希望多加注意。
1、 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来讲,是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特殊情况需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中一般是183天),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是由境外支付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某些地区对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可能会有综合税率,按照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及附加
首先阐述个人观点。我们认为,不论是增值税的不超过3万元/月销售额免增值税,还
是10万元以下免附加的政策,相关文件均未明确排斥自然人或者外籍自然人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增值税3万元免税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附加免征的是主体是缴纳义务人。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税务机关会认为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不属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了有明确规定的自然人房东可以享受月房租不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的政策外,其他自然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所以,在处理该问题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非常重要,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