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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营销员劳务报酬的计税
您好,问题收悉,答复如下:
首先说明,问题所述情况,在实务中具有非常强烈的地方掌握色彩,这个希望多加注意。
1、 个人所得税
境外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来讲,是按照劳务报酬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下列特殊情况需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说明:一个纳税年度不超过90天(税收协定中一般是183天),中国境内的所得,如果是由境外支付的,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2)、某些地区对个人代开劳务费发票,可能会有综合税率,按照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
2、 增值税及附加
首先阐述个人观点。我们认为,不论是增值税的不超过3万元/月销售额免增值税,还
是10万元以下免附加的政策,相关文件均未明确排斥自然人或者外籍自然人为享受政策的主体。增值税3万元免税的主体是小规模纳税人,附加免征的是主体是缴纳义务人。
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很多税务机关会认为自然人(包括外籍个人)不属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除了有明确规定的自然人房东可以享受月房租不超过3万元免增值税的政策外,其他自然人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所以,在处理该问题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掌握非常重要,
相关文件规定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