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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货对方开不了红票咋办?
提问所描述的情形,红字发票肯定已经没有办法开具,之前取得的、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已经没有办法操作,虽然可以通过申报表附表二填写其他栏目的项目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与事实不符,不能解决问题,此方法不可以。
其实,换一种思维,上述问题的解决办法就有了。由于乙公司已经注销,此时,已经不存在销售退回的问题(更何况已经不能开具红字发票),那么此时货物再退回给乙,其实已经是另一个销售行为,如此,上述业务的处理办法就有了:
退回(实际上是销售)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相应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
收入、成本相抵,进项、销项相抵,等于是恢复了原状。
依据:《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47号)
没有的,即使提示不符也有可以合理解释的。
需要的,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需要转出处理。
这个确实是有凭证不合规,不能税前扣除,从而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如上所述,既然乃是“经营收益”,若向业委会支付,还是建议由其提供发票,方可税前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若费用支出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是不能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