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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在开票中遇到的问题
从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角度来说,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因此,如果要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必须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的要求开具。否则,会全额计税。
理论上,全折不是不可以,但有税务风险。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全折产品即100%折扣,折扣后的销售额为0,税务机关有理由怀疑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从而会被核定销售额,因此,不推荐这种方式。
客户之所以不同意折扣分摊到每个产品中,可能有这种考虑:折扣部分不在发票上注明,购进货物可按全款进成本、按全款取得进项抵扣,收到折扣部分的货物后,客户方可以不入账,或入账外账,从而用于账外经营,达到少计收入、少缴税款的目的。建议尽量说服客户,否则对方沾光,你却有风险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借:资产或者成本费用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待下月勾选后,再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即可。按照现行政策,对于勾选认证没有期限限制。
如果这些材料乃是建筑企业自产,则理应分别开票;若为外购,则可视其主营一并开票。
相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应当开具红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