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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供货、开发票、收款是否可行?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17 17:43
提问所提业务如果真实,应当没有问题。水泥生产厂家总公司中标后授权给所属子公司,应征得采购方的同意,所以,实际上是一个三方的合同。贵公司从总公司授权的子公司采购水泥、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是一个正常的购销模式,所以,没有问题。
依据:虽规定对象不同,但基本原理应当一致,建议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不可以。虽然加了“委托”二字,但显然还是“贷款”,并且收取了利息,那还是贷款服务;因而不能抵扣,也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一下。
这个采用会计标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那么,如上所述,对于上述“仪式”费用(比如剪彩、举办活动之类),无需并入房产原值。当然,房屋本身奠基、封顶、竣工等支出,显然构成房产原值。
建议将订单合计差异增加或冲减营业收入,按照调整后的营业收入履行各项税费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