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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签订合同,子公司供货、开发票、收款是否可行?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17 17:43
提问所提业务如果真实,应当没有问题。水泥生产厂家总公司中标后授权给所属子公司,应征得采购方的同意,所以,实际上是一个三方的合同。贵公司从总公司授权的子公司采购水泥、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是一个正常的购销模式,所以,没有问题。
依据:虽规定对象不同,但基本原理应当一致,建议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出差补贴不缴纳个税,需要有企业差旅补贴办法,并且严格按出差天数和企业制定的办法计算,并经有审批权限人员签字确认。
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向购买方开具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或开具普通发票。
但如果取得了这种发票,无法再取得航空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抵扣。
您好,
非日常项目的经济利益流出才能产生资产损失。商品的售后服务,属于日常项目,因此不构成资产损失,也就不适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规定。那么“主营业务成本-Scrapfrom Inventory”在企业所得税角度应当视为售后保修成本(Warranty Cost),作为日常经营成本费用处理。在日常核算时可以按照SKU当前标准成本进行核算。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历史销售成本进行税前扣除。历史销售成本与SKU当前标准成本的差额,在申报表上进行纳税调整处理。另外月度进行集中报废时,这里的废品还能还具有一定的价值,如果通过转让给第三方的形式进行的报废。从第三方收取的价款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并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