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总分公司合同问题
已在总公司发生的成本费用收入销项进项等,不建议转入计入分公司。
对于成本费用收入来讲,虽然总分公司是汇总纳税,但是总分公司之间分配也受到资产、收入和工资的影响,因此在企业所得税上受到影响,在稽查中,一般也是不允许这种情况。
对于销项进项来讲,增值税扣税凭证上的购买单位才能抵扣进项税,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采购业务才能抵扣。同时,如果采取总公司开具相同内容的发票给分公司的方式也不妥当,因总公司未发生此种应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