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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企业销售给境内企业开票问题
保税区属于境内关外,因此,保税区企业销售货物无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如果货物从保税区进入了境内区(保税区)外,则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一样需要缴纳,区别只是由谁来交。如果是境内区外的采购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那就是采购方交;如果是销售方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口,那就是销售方向海关交。入关完税后,购买方能获得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保税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所以,提问所提到的情况,以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没有问题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13〕15号)第五条关于结算方式的规定。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统一税法文件规定。以下资料可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节选、整理):
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除实际支付的租金外,如何判断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应满足以下条件:
1.单位与个人签订汽车租赁协议;
2.协议约定的租金价格应与市场平均价格持平,租金收入不能明显偏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汽车的不符合该条件);
3.向个人支付汽车租金的单位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4.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年审费等各项费用支出所取得的票据应与签订租赁协议中的汽车牌号一致;
5. 单位支付租金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6.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2-05-06)、河北税务12366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3-02-14)
企业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应在签订租赁合同并取得车辆租赁发票的情况下,其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油费、保养费、过路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