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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合伙人如何纳税?
(一)税款缴纳情况:
1、 A合伙企业缴纳税款情况: (1)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有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没有生产经营所得,没有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义务人不交个税),同时分红所得不弥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亏损。(2)A合伙企业收到注册资本时需缴纳税费=300*万分之五=1500元。
2、甲乙丙按比例计算享有的股息红利金额,适用20%的税率申报缴纳个税
(1)甲合伙人缴纳:300* 50% *0.35*20% = 10.5万元。
(2)乙合伙人缴纳:300* 30% *0.35 *20 = 6.3万元。
(3) 丙合伙人缴纳:300* 20% *0.35*20% = 4.2万元。
(二)法律依据: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合伙企业投资分得的股息、红利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交个人所得税,要单独按股息红利交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税率。所以分红所得不弥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亏损。
会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既然属期“2021--2024”,那肯定涉及滞纳金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就是说,2018年的亏损,可以弥补到2028年;不是说,2013年的亏损,可以在2023年弥补。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