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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余额较大,需要交什么税?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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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略会员17198370 提问于 2017-07-20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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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答

  • 李老师 铂略答疑讲师 2017-07-20 21:04

    一、增值税方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超标准不得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按《条例》释义P370解释,权益性投资包括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相关问答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不需要补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此项免税,并未限制双方税率不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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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2 15:50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这样是违反税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上所述,“被服务的是客户B”,则必须把发票开给B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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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2 15:23
  • 于老师 工商管理硕士

    既然“这笔生育津贴需要发放给员工”,那公司账务处理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免税收入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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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个回答2024-04-22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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