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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种红冲发票情况,是客户180天内不认证要求退回红冲,并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可以开吗?这样利用逾认证期进项税不能认证,可以退回重新开的漏洞,逾期认证期发票永远不会逾期,只要能退回重开 反复滚动了。
47号公告废止了19号公告超过认证期不能开红字发票的规定,且上述情况在增值税发票系统也可以开具红字,但个人认为:不属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仅因逾期未认证发票开具红字发票是不符合现行文件规定的,是有风险的。因为目前50号公告并未废止,它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逾期都采用开红字的方式,50号公告就没意义了。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五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五条、附件1、附件2同时废止,那这作废的第五条又是什么呢?第五条内容很多,我们来看看一条比较关键的,“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19号文发布的时候,超过认证期还是不能开红字,但是47号文废除了这条,而且没有规定在认证期限内这几个字,说明47号文已经对红字发票开具放宽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第50号)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既然涉及到了“安装、调试”等,相当于重建即可。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发票开具,应当票实相符;既然“因质量扣款5万元”,那实际货款就是10万元。如果尚未开票,应当直接按照10万元开票;如果开了15万,就再开5万。我举个例子您就明白了:您去商场,看中一件衣服,标价1000元,最后800元成交,那商场肯定是给您开800元发票吧(至于为啥能谈到800元成交,您肯定找原因呀,比如这个衣服做工不好、线头太多等“质量”问题),这是一个道理的。
关于这个保证金,您提供一个具体合同条款,比如约定什么时候、什么情况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