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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代收特许权使用费时开具发票给第三方是否按经纪代理开具?我司支付给境外集团公司时需要代扣代缴哪些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境内的扣缴义务人应扣缴6%增值税(包括附加)以及预提所得税(一般是10%,如有税收协定,可申请优惠税率)。
根据上述文件,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是购买方,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是支付人,这两者概念并不相同,例如问题所述的购买方是实际使用特许权使用费的单位,支付人是贵公司。在实务操作中,一般是在对外支付款项的时候扣缴相应税费,所谓的扣缴,是从支付的款项中扣除,然后上缴给国家。
另外,经纪代理服务,现阶段政策中,除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外,没有其他的差额征税政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综合以上,结合实务处理实际情况,我们建议,贵公司向境外支付时扣缴增值税及附加,以及预提所得税,向采购方收取全额费用,全额开具发票。扣缴的增值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对外支付的不含增值税款项,凭借完税凭证以及合同、支付凭证等,可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