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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27 14:5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可能为建筑施工企业。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一是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是包工包料(大包),还是“甲供材”,或部分“甲供材”。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角度,专家建议签订包工包料方式;二是工程结算时间及方式。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即使未实际收到,也属于增值税上取得收取款项凭据,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专家建议从增值税角度尽可能合理延后结算时间。如建设方以材料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合同应明确建设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您在问题中提供的信息,我理解您的业务是这样的——货物的买方是境内客户,但收货地点是在境外,贵公司负责将货物发送到收货地点且相关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如果我理解的正确,那么您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此时贵公司应当按主要业务,也就是按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贵公司“代理”的国际货物运输收入,应当按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按13%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真不好说,很有可能您的业务符合增值税出口退税条件可以办理出口退税(此时增值税税率为0)。另一家货代公司应按6%的税率给贵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免税条件的也可以给贵公司开具免税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我对贵公司的业务理解错误。请您在追问环节提供更详细的合同信息,我再给您解答。
一、“2026年又将2万平方米出让给乙公司”,是您公司从剩下的7万平里面,给了乙公司2万平,是吧?这样的话,不叫“出让”,叫“转让”。您公司应当按照“销售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具发票。
二、退回8万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60万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10×8/15
资产处置损益
三、出售2万平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0万
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10×8/15
应交税费
资产处置损益
关键在于房产、土地本身是否属于学校。比如说,该企业与另一家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甲学校,该企业把房屋、土地过户给学校,那这个是免税的。但从上面描述来看,所谓“合作办学”,其实就是把房屋、土地租给了人家(关键不在于收的钱叫什么名字,关键在于为什么收钱,如果因为把房屋、土地给人家用,而收钱,那叫“管理费用”也是租金),那这个对于该企业来讲,乃是“出租房屋土地”,就不能免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