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财务信息系统与数字化
- 财务共享中心
- 数字化应用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税收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27 14:5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可能为建筑施工企业。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一是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是包工包料(大包),还是“甲供材”,或部分“甲供材”。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角度,专家建议签订包工包料方式;二是工程结算时间及方式。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即使未实际收到,也属于增值税上取得收取款项凭据,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专家建议从增值税角度尽可能合理延后结算时间。如建设方以材料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合同应明确建设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差补贴不缴纳个税,需要有企业差旅补贴办法,并且严格按出差天数和企业制定的办法计算,并经有审批权限人员签字确认。
可以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
应当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附以相关合同协议、支付单据等。
超过183天也算。
相关政策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