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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风险
匿名用户
提问于 2017-07-27 14:51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可能为建筑施工企业。贵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总包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一是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是包工包料(大包),还是“甲供材”,或部分“甲供材”。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角度,专家建议签订包工包料方式;二是工程结算时间及方式。根据合同结算工程款即使未实际收到,也属于增值税上取得收取款项凭据,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专家建议从增值税角度尽可能合理延后结算时间。如建设方以材料预付或结算工程款,合同应明确建设方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然乃是“出借”,则此产权仍属于您公司;可以设置明细科目(出借)核算之。而其摊销,则可计入销售费用(周转箱摊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原因导致少缴纳印花税,超过五年(税款大于10万,否则为三年)不再追征。
我理解不需要的,这就是展会期间的一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展会服务,而不是为员工购买的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