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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符合财税2017《33》号文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此文件是4月份出台,我司在2017年1―6月全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否抵或退?7月份完成备案,是否从备案之日起才可享受此优惠?
liudan
提问于 2017-07-27 15:32
贵公司2017年1―6月全额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应享受优惠部分,可申请退税,或抵消以后纳税期间应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款。贵公司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一条、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由于A、B、C均有明确的电商单售价格,能够确定“市场价格”,以A、B、C三件商品在电商平台上的单售价格之和,作为礼盒视同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比较合理。
这样不可以的。
核定扣除与凭票抵扣,属于完全不同的计税方式,不应存在各属期混淆情况。也就是说,若改变抵税方式,则只能自改变起,新发生购进业务而新取得抵扣凭证,才可依法抵扣。
我需要具体举例来讲:比如促销品30元购入,在销售一件50元购入、卖价113元的主商品时赠出去。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注意,这是两件商品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主商品 50
——赠品 30
对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销售额已经包含于实收款项之内,无需另外计税;亦不涉及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