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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司代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属房产开发项目还是建筑服务?
代建业务是指开发企业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住宅或办公楼等房屋建设,并向委托单位收取代建手续费的一项业务。代建业务应由委托单位提供自有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有自己的名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取得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手续和基建计划,由委托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建设施工企业向委托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根据贵公司提供的资料“子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的土地没有转给我子公司”,此项目具有代建特征及性质。代建本质是开发企业接受委托对项目实施一种管理行为,不是建筑服务业务,更不是销售自产商品房业务。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开发公司代建业务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一是当地国税按房产开发税率5%预交增值税,无政策依据;二是该项业务应按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6%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两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也就是说,如您所述,“用名义股东注册”、“不想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他的上述差旅费用若要列支、扣除于公司,就需要证明这些支出是用于公司的。至于如何证明,这个并无明确规定,也无直接列举;总之就是结果导向,能证明即可。
对于这个情况,我谨慎以为恐怕不行。
显然,国内平台并没有为您提供住宿服务(提供的是代理服务,对其收取的代理费开具专用发票则是可以),因此平台给您开具“全额”(住宿服务)专用发票,其实是不对的。
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从上面描述来看,乃是“社保局直接给您公司员工”,而与任职受雇无关,因此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应为“劳务报酬所得”。至于代扣代缴义务,建议您公司与社保局沟通一下吧;如果对方未扣,您公司就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