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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
与资管产品有关的纳税义务人,有两种,一个是资管产品投资人,另一个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资管产品投资人没有纳税义务。事实上,资管产品投资人获取的收益,区分不同情况,应负有增值税纳税义务:
投资人从契约型资管产品取得的持有收益,凡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其取得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反之,合同约定本金不保障,其取得的持有收益不征增值税。投资人从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取得的收益,只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涉及增值税。
投资人转让契约型资管产品份额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个人投资者免征增值税),投资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企业份额不征增值税。投资人将各类资管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清算等收益,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第二个问题: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纳增值税由管理人缴纳,但其实最终税负人,仍是资管产品的投资人。所以,管理人缴纳的增值税可以通过调整收益的方式转嫁到投资人身上。理论上,只要议价能力足够强,所有缴纳的税款,都可以转嫁到购买服务、货物人身上。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