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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因此,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只有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不符合作废条件开具红字发票,所以,预开票不能做红冲发票。如果为发地产企业自行开发项目预收款,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项目发票,不产生增值税,不需申报,结算全款时也不需要冲红处理。
这个还是根据实际来看,既然属于“技术交流会议”,作为会议费用自然可以;当然,如果会议具有培训性质,作为培训费用也是可以。当然,严格来讲,如果作为会议费用,就开具“会议服务”发票;如果属于培训,则应当开具“培训服务”发票。
可以的
能否抵扣,在于发票是否合规。
如果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现在执行1%征收率,对方开具1%的专票,可以正常抵扣。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