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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因此,该项存货损失数额如果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不仅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等。保险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不可以代替税务鉴证报告作为第三方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