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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
您所提出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哪些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哪些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极其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存在任职、受雇关系的,属于公司职工,其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扣除3500元费用;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不属于公司职工,与公司不存在任职、受雇关系,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此(连续劳务以一个月为一次)所得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专家建议:上述业务如为劳务报酬,公司代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劳务费发票,有的税务机关按征收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税负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