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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固定资产报废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因此账面上作为损失处理,在汇算清缴时采取清单申报方式即可在税前扣除,另提供新疆税务机关文件以供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申报程序的通知(新国税函〔2013〕338号)因报废、毁损等原因发生的资产损失,对已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变价收入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对尚未处置的,应按其计税成本(账面净值)扣除预计残值和相关赔偿后的余额计算资产损失金额,残值部分由企业在残值处置年度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