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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开具的综费发票是否可以入帐,首先取决于这项费用支出是否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如果贵公司通过旅行社举办的产品展销会或企业会议,并且相关材料证明会议的真实性,同时取得合规发票,那么,旅行社开具的发票可以入帐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否则,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能入账,如职工支付的旅游费支出,即使会计上入账,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扣除。
二、职工支付的旅游费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应将每位职工的旅游费用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一个问题
B公司如果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那么B公司在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都应当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税款。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税务机关会判定B对外赠送的产品就是B自己的产品。所以B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
如果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收到报关进口的A公司的商品时,不进行会计处理。对外赠送商品时同时确认购进相同数量的商品。
如果B公司以A公司的名义对外赠送A的产品,因为B的身份是A的分公司,所以A和B属于同一民事主体,所以是B的也是A的。B公司收到货物后应当增加自己的库存商品。
第三个问题
对于正常销售的寄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当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确认被寄售方属于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属于代理人,确认收入是以差额方式。如果属于主要责任人,应当以扣除增值税后的全额确认收入。境外的总公司与境内的分公司一般不构成寄售关系。
第四个问题
寄售业务,发生延期跨年支付,是可以的。
第五个问题
免费赠送的部分,没有收到价款,不涉及外汇核销的问题。
正如后面所述,既然“干工会的活”,一并由工会账务处理较好。当然,工会发工资也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
是预收租金吗?如果预收时未开具发票,在首次提供租赁服务实际开始日和租赁合同开始日孰早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
所得税可以分期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