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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补贴,政府要求开发票,找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燃油电厂取得发电补贴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不征收增值税,即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不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等规定,在2025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除此之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外购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既然“为分公司工作”,则因分公司公务出差,应当以分公司为抬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进行抵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如上所述情形,上海办公室有人出差到香港(接受培训),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至于“网络参与”,这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则最好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