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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入确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不动产并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期末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转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贷方抵减,实现了扣减已预缴增值税的目的。